• 安徽出台法规推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12-24  /  浏览:544 次  /  

自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如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哪些地方需进行重点排查?排查结果如何处理?12月14日,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方廷勇在发布会上介绍,安徽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安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既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据介绍,《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全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立法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规定了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此次立法还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明确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立法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建房屋安全排查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在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二是明确规定了对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将排查结果录入政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怀宁房产网 Copyright 2014-2020 怀宁房产网 版权所有
怀宁房产网运营中心:浙江省嘉兴市 合作联系:15******88
网站客服QQ:21*********52 怀宁千人购房QQ群:95****4
浙ICP备2020018941号
回顶部